识别微分销与网络传销
相较于传统的销售模式,多层次营销(Multilevel Marketing,MLM)属于一种创新。其优点是,在MLM活动中销售者同时也是消费者,在获得了消费权的同时也获得了销售权,并且可以通过发展下级销售人员获利,因而其有更高的积极性去发展和培训下级销售人员。但是由于多层次销售模式不断发展演变,有些具备欺诈的性质,以发展下线销售人员为主要的获利手段,实质上成为非法传销活动,带来了一系列的经济和法律问题。
可以认为,微分销与多层次营销原理类似,也就是营销人员除了通过直接销售产品获利之外,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级销售商(或称代理商、分销商)获得多级销售佣金,但微分销与传统的多层次营销又有显著的区别,主要体现在其营销层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。但有些企业或组织,以微分销名义发展多层次营销,有些甚至多达十个层级,成为典型的网络传销。网上搜索“网络传销”可以发现,此类案件层出不穷,且形式多变,具有较大的欺骗性。
多层次营销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“多层次传销”,又称结构行销(Structure Marketing)或多层次直销(Multilevel Direct Selling)。多层次营销发源于20世纪的美国,参与营销的人员获取销售奖金的方式有两种:第一,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;第二,他们可以从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,并且可以从下线的下线销售额中赚取佣金。也就是说,这种营销组织形式是多层次的,参与的层级越多,位于上端的营销人员获利越大。与多层次营销相关的概念还包括金字塔式销售、传销等。
金字塔式销售(Pyramid Scheme),在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为“层压式推销”,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“老鼠会”。与通常的多层次销售不同,采用金字塔式销售的公司通常没有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,或者其是以高出市场的价钱出售产品,参与者付入会费或高价购买产品后,要介绍其他人入会才有收入,上层的参与者可以分享下层参与者的入会费,一层压一层,如金字塔一样,参与者通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而赚取佣金。1964年层压式推销由美国人威廉·帕特里克在加州所创,当时的公司名为“假日魔法公司”,在短短的8年间其业绩从第一年的52万美元蹿升至1972年的2.5亿美元。
实际上,多层次营销、传销与金字塔式销售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并不是很清晰,除非是专业人士,否则很难明确区分,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,对这些概念及其合法性的规定也可能有较大差别。例如,中国大陆与香港、台湾地区对此的规定也不太一致。金字塔式销售由于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质,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非法活动。在我国香港地区,金字塔式销售属于违法行为,但并没有禁止多层次传销。在我国台湾地区,多层次传销是合法的商业行为,被一些正规经营的大型“直销”业者所采用,但金字塔式销售则为非法行为。
在中国大陆地区,多层次传销与金字塔式销售被统称为传销,属于经济犯罪。1990年11月14日,雅芳成立,其是中国第一家正式以传销申请注册的公司,正式名称为“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”,注册地为广州。此后,各种名目的传销公司遍地开花。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,以销售化妆品为主的雅芳获得快速发展,在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,随处可以接触到“雅芳小姐”。由于传销带来了众多经济和社会问题,1994年8月1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《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》,9月2日再次发出《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》,正式宣布传销为违法活动。1998年4月18日,发布的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》,宣布全面禁止传销。
国务院于2005年8月23日公布《禁止传销条例》和《直销管理条例》,分别自2005年11月1日和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2009年2月28日,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,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与传销相关的条款,正式将传销视为刑事犯罪:
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至此,传销在中国成为众所周知的违法犯罪活动。但各种名目、各种形式的变相传销活动并未绝迹,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出现了多种网络多层次销售的案件,这种现象至今仍然没有绝迹,时不时还会看到公安机关破获某特大传销团伙的新闻报道。
那么微信分销的“多层次营销”基因与传销是否具有相关性,如何体现与传销的区别呢?
根据业内人士的共识,微信分销属于多级分销、三级利益关系的结构。也就是说,其并不是金字塔式销售,每个销售人员在不同的层级中实际上是平等的地位,每个人的利益都只能来自下方一级和二级代理的销售。例如,我邀请我的朋友购买了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理财产品,朋友又邀请朋友成功购买了产品,那么我将从朋友及朋友的朋友实现的销售中获得一定的佣金,朋友的朋友再邀请更多的朋友实现再多的销售,也与我的利益无关。如果利益关系超出了三级,就涉嫌多层次营销或传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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